關于結婚無需戶口簿、離婚冷靜期,民政部集中回應
近日,民政部就起草的《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其中婚姻登記取消戶口簿等新規定引起廣泛關注。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回應,取消當事人需要出具戶口簿的規定,主要是為當事人特別是異地辦理婚姻登記的群眾提供最大便利。
不再出具戶口簿?旨在方便異地辦理婚姻登記
修訂草案相比現行《婚姻登記條例》在婚姻登記程序上作出修改: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民政部表示,現行條例中規定,婚姻登記需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居民戶口簿是其有效證明材料。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口流動性增加,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異地工作和生活,現有規定給他們辦理婚姻登記帶來很多限制,回戶籍地辦理登記無形中也增加了額外負擔,取消當事人提供戶口簿的規定旨在解決這個問題。
民政部負責人表示,取消婚姻登記居民戶口簿的限制存在可行性:從2021年6月起,民政部在多地開展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為取消戶口簿提供了實踐基礎。
隨著一系列減證便民政策陸續出臺,居民身份證逐步實現了身份信息集成統一、多證合一,將戶口簿作為辦理婚姻登記的必要條件,已經不再適應現代社會人口管理的發展趨勢。
目前,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已基本實現實時在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聯網互通和婚姻登記數據及時匯聚,民政部婚姻信息數據庫的現有數據,各地婚姻登記機關都能夠做到實時查詢使用。
民政部、公安部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可以實現全國范圍內的人口信息核驗,能保證“全國通辦”的需求,有效防止重婚、騙婚等現象發生,讓當事人個人提供戶口簿等做法事實上已失去意義和必要性。
民政部:“離婚冷靜期”與離婚自由并不沖突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修訂草案新增關于“離婚冷靜期”條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
民政部表示,設置“離婚冷靜期”是為減少沖動型離婚或草率離婚的一個有效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以來,民政部指導各地優化離婚登記服務流程,積極開展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努力減少社會上的沖動離婚、草率離婚現象,取得較好的效果。
民政部表示,離婚冷靜期制度與當事人是否享有離婚自由權利并不沖突,當事人如感情確已破裂,既可以依法申請協議離婚登記,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當事人若在離婚期間遇到個人或家庭成員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等情況,可以及時通過相關法律救濟渠道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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