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實施三周年典型案例 | 勞務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多部門聯合懲戒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是我國為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立法,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保障。《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年是《條例》實施三周年。三年間,長沙市充分發揮《條例》賦予的監管手段和懲處措施,依法查處了一批違反《條例》的案件。
為進一步推進《條例》實施,市人社局陸續推出全市運用《條例》查處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
第四期
勞務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多部門聯合懲戒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23日,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接到羅某等71名農民工投訴,反映湖南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拖欠工資。2月28日,市人社局依法立案。
經查,該公司拖欠羅某等90名農民工工資2096003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4月25日,市人社局對該公司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該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整改。
2022年5月25日,市人社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該公司依法支付投訴人羅某等90人工資2096003元,并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的標準向羅某等90人加付賠償金1048001.5元。該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履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市人社局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將該公司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并在“信用中國(長沙)”網上予以公示。各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案例評析
2017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制度的建立運行,有利于通過多部門聯合懲戒和社會信用體系評價,使得用人單位“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有效形成“不敢違法、不愿違法”的自覺守法意識。
2020年5月1日起實施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也在第四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列入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202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對聯合懲戒作出規定。根據該《辦法》,只要用人單位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或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支付工資,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該案中,湖南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其招用的農民工依法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是支付工資的義務主體。勞務分包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拖欠工資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在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后逾期不支付,人社部門將該公司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由相關部門聯合實施懲戒。

用人單位避免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聯合懲戒名單,應做到如下兩點:
一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是如發生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在被人社部門責令支付后,應積極配合,做好整改,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同時還要穩控勞動者的情緒,避免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
法律規定鏈接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人社部令45號)
第五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支付工資,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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