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
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市)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醫療保障局、殘疾人聯合會: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長沙市民政局 ??????????長沙市教育局
長沙市司法局 ??????????長沙市財政局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長沙市農業農村局 ?????????長沙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長沙市應急管理局 ?????????????長沙市醫療保障局?
長沙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5年10月13日
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24〕30號)精神,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切實兜住兜準兜好基本民生底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做好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
(一)確定低收入人口范圍。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以及其他困難人員。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認定辦法。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的認定,按照現有規定執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由區縣(市)民政部門進行認定;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由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進行認定;其他困難人員的認定按照省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制定的認定辦法執行。
(三)優化低收入人口認定程序。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的申請人實行“一次申請、分類審核認定”,在受理救助申請、完成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后,對照相應的認定條件分類審核認定。對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對象,經本人同意可直接轉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或其他困難人員認定程序,符合條件的納入相應的類別范圍。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機制與防止返貧監測機制有效銜接,定期開展數據比對和摸底排查,將符合條件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及時納入救助兜底保障范圍。
二、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一)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進一步優化長沙市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完善低收入人口數據采集錄入、數據共享、監測預警、數字監督、轉辦推送等基本功能,實現覆蓋全市、統籌城鄉、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對低收入人口開展常態化監測預警;深化拓展功能應用,科學設置預警指標,為快速預警、精準救助、綜合幫扶提供支撐。通過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為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鄉村振興)、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分層分類開展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需求推送等服務支持。
(二)建立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市級民政部門會同其他市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建立長沙市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制定全市低收入人口需求清單、項目清單、幸福清單(救助幫扶情況)。市級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低收入人口救助業務數據集中歸集和共享,及時授權將救助幫扶信息反饋給市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市級民政部門做好相關數據匯總歸集,加強數據綜合治理,形成“一戶(人)一條救助鏈”,避免救助遺漏或重復救助。民政部門負責歸集共享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救助及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數據。教育部門負責歸集共享教育救助、學籍數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歸集共享工傷、失業、就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相關數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歸集共享住房救助數據。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歸集共享長江流域禁捕和退捕漁民、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易地搬遷數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歸集共享醫療支出、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救助對象、全員人口、死亡人員數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歸集共享災害救助數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歸集共享醫療救助、醫保報銷數據。殘聯負責歸集共享殘疾人證辦理數據等信息。要提高源頭數據采集、核查、錄入的準確性、及時性,確保信息完整、真實可靠。
(三)常態化開展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各地要充分發揮“大數據比對+鐵腳板摸排”作用,線上線下相結合,及時、主動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做到應救盡救、應退盡退。加強線上跨部門信息共享和數據比對,各級民政部門要將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數據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掌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登記失業人員、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數據進行交叉比對,動態掌握低收入人口就業狀況、家庭支出、困難情形等變化情況。加強線下核查,縣級民政部門要依托基層力量,組織動員鄉鎮(街道)干部、村(社區)工作人員、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社會工作者等經常性走訪困難群眾,發現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及時報告并將變化情況錄入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各地對已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相關社會救助政策是否落實到位、是否還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難;對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其家庭狀況變化情況,發現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告知相關救助政策,按規定及時啟動救助程序。
(四)分類處置低收入人口預警信息。各級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發現低收入人口可能符合救助政策但落實不到位的,要及時按規定程序納入相應救助保障范圍或將相關信息推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發現困難情形復雜的,可適時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處理;發現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按規定程序終止救助并將相關信息推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根據監測對象困難類型和救助需求,將監測預警信息分類推送至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處理。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及時處理監測預警信息,并按照民政部門制定的救助標準與規范,向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反饋處理結果。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對救助結果進行統計、匯總、分析,建立困難群眾救助“幸福清單”。
三、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
(一)夯實基本生活救助。民政部門負責低收入人口的基本生活救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救助保障政策,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納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圍。對不再符合救助條件需要退出的,根據實際情況分類落實漸退政策;對已退出的,要繼續做好動態監測。加強易地搬遷低保對象摸排統計,做好遷入地、遷出地政策銜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低保類別、低保標準、補助水平,防止困難群眾因易地搬遷造成漏保或者重復納入低保。
(二)完善專項社會救助。各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立足本部門職能,落實和完善醫療救助(含疾病應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受災人員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政策,形成救助合力。
1.醫療救助(含疾病應急救助)。醫療保障等部門負責低收入人口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分類資助,按政策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50%資助。對低收入人口門診、住院所發生的屬于政策范圍內的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門診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再救助等醫療救助。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加強對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指導與監督,不斷提高疾病應急救助服務水平,對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的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2.教育救助。教育部門負責對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在校學生,按規定采取發放助學金、生活補助,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助學貸款以及減免相關費用等方式,給予教育救助。實施易地搬遷后扶職業教育培養專項計劃,根據相關政策要求,做好易地搬遷家庭職業教育培訓。
3.住房救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將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低收入家庭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給予保障,依申請實現應保盡保。對唯一居住房屋為C、D級危房或者無房的農村低收入家庭,通過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保障住房安全。督促指導各地將符合條件的因自然人口增加而有住房需求的易地搬遷群眾統籌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范圍,按照當地住房保障政策給予支持。
4.就業救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已進行失業登記的低收入人口,持續深化“311”就業服務,對有就業意愿的,針對性推送就業崗位,組織參加招聘活動,推薦“湘就業”平臺求職;對就業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職業指導,符合條件的組織參加就業準備活動;對符合條件難以通過市場渠道就業的,運用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對有自主經營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詢、創業指導、創業培訓等服務。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按規定落實求職創業補貼、職業培訓補貼、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一次性創業補貼等就業扶持政策。
5.受災人員救助。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遭遇自然災害的低收入人口,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有關政策予以生活救助。對因自然災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需政府在應急救助階段后一段時間內,幫助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的低收入人口實施過渡期生活救助,并在災后恢復重建補助和冬春臨時生活救助時予以重點保障。加強受災人員救助與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銜接,推動形成救助合力,經應急期和過渡期生活救助后,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仍存在較大困難的,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圍。
6.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門所屬法律援助機構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以及其他納入我市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范圍的經濟困難家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的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三)加強急難社會救助。各級民政部門要完善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人員,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實行急難發生地申辦臨時救助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相關材料。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及時化解困難群眾急難個案問題。
(四)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鼓勵各區縣(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助等方式,引導社會組織、社工機構、志愿者等多元力量參與開展社會工作服務,對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未成年、殘疾、重病等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健康照護、家庭支持、能力提升等救助服務,回應困難群眾多層次、多樣化需求,推動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
(五)做好其他救助幫扶。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根據相關救助政策給予托幼、用水、用電、用燃氣、電視收視、殯葬、公共交通費用減免等救助幫扶。逐步提高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接受康復救助服務的殘疾兒童提供交通、租房、生活等優惠政策。積極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兒童保障)、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等與社會救助政策銜接工作。逐步將相關費用減免、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困難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重度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等救助幫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
(六)鼓勵開展慈善幫扶。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支持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財產、開展慈善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開展慈善幫扶活動。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銜接機制,在政策、對象、信息、資源等方面進行救助需求與慈善供給的匹配對接,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樣化救助幫扶。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體系,依法依規建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機制,定時調度會商,及時研究解決社會救助工作和資源統籌管理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制定低收入人口相關政策落實細則,加強部門協同,增強工作合力,落實各級黨委、政府工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出臺當地的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和其他困難人員認定辦法。
(二)強化責任落實。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制定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具體政策,合理確定救助標準、細化工作流程、合力做好各項政策銜接,加大政策宣傳和解讀力度,為做好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主動作為,協同配合、齊抓共管,落實信息匯集、數據共享工作要求,形成信息數據共享共建共用的格局,為常態化開展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提供數據支撐。財政部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救助需求等因素,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合理安排相應社會救助資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持續開展。
(三)強化監督檢查。要加強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監管,確保按時足額發放,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杜絕“人情保”、“關系保”,嚴查優親厚友、騙取套取等行為,確保資金真正用到困難群眾身上。落實社會救助公示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有效化解困難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因處置突發事件、救助家庭或人員不如實申報收入財產狀況、數據共享不準確等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切實兜牢基本民生底線。
本方案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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