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鄉市人社局社會保障科科長袁海文解讀 《寧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 (寧政發〔2024〕5號)
發布時間 : 2024-12-06
來源:寧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辦法》出臺的目的是什么?
答: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二、《辦法》出臺的背景和原因?
答:2020年7月,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發布了《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號),通知要求,“對確定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嚴格按照人社部發〔2016〕132號文件規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根據上級政策的變動和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需要,只有逐步提高我市征地社保資金收繳標準,才能確保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可持續性。
三《辦法》出臺的依據?
答: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自然資源廳、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公安廳、湖南省農業農村廳、湖南省審計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規〔2023〕1號),《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長政辦發〔2022〕5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4〕1號),《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長沙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長政發〔2024〕6 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寧鄉實際,制訂本《辦法》。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7章34條,在認真落實國家、省、長沙市政策要求前提下,立足寧鄉實際,在參保人員確定、參保程序、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及待遇保障、基本生活補助費、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及待遇保障、社會保障資金籌集與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具體章節說明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參照國家和省、長沙市等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寧鄉實際,對《實施辦法》的政策依據、適用范圍、職能職責分工等事項進行了明確。
第二章為“參保人員的確定及程序”。依據(國辦發〔2006〕29號)文第二、三、八、九條,(長政辦發〔2022〕59號)、《退役軍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條、《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銜級制度的決定》、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第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和三十一條等相關規定及省、市最新政策文件要求,結合寧鄉具體實際,進一步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范圍與定義、身份甄別和資格認定、參保時點、參保資料及辦理程序等。
第三章為“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及待遇保障”。對納入社會保障的二、三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如何參加養老保險,參加哪種養老保險進行了明確。對第二年齡段人員怎樣繳費、代繳、辦理繳費補貼,如何領取過渡期專項補助和辦理撫恤待遇;第三年齡段人員養老保險補償金、養老保險補貼、喪撫補助金、個人賬戶補償金如何辦理;特殊群體繳費補貼如何辦理等作出了規定。
第四章為“基本生活補助費”。明確了第一、二年齡被征地農民領取基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和標準。
第五章為“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及待遇保障”。與《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長政辦發〔2022〕59號)的相關規定基本相同,結合寧鄉具體實際,對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和待遇保障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六章為“社會保障資金籌集與管理”。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長政辦發〔2022〕59號)的相關規定,結合寧鄉具體實際,對寧鄉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標準,堅持“以支定收、平穩過渡”原則,充分總結《寧鄉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辦法》(寧政發〔2015〕17號)施行過程中的經驗做法,沿用《寧鄉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辦法》(寧政發〔2015〕17號)相應標準,同時對資金用途、管理、監督等進行明確。
第七章為“附則”。根據國家、省、長沙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文件要求,結合寧鄉市具體實際,對被征地農民參保對象相關責任(及時、全面、真實、準確和規范)及獎懲措施(參照《社會保險法》第88條之規定)等事項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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