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父親揮霍孩子撫養費,母親要求把錢直接給孩子,法院怎么判?
生活、教育、醫療
孩子成長處處需要錢
母親按照約定支付撫養費
父親卻當成“自由支配金”
女兒請求判令支付剩余撫養費 母親要求轉付實際撫養人
陶某(男)與侯某琴(女)于2012年、2014年、2016年分別生育陶某嬌、陶某棋、陶某林三個女兒,后于2022年1月辦理離婚登記并簽訂《離婚協議》,約定:陶某嬌等3個女兒由父親陶某直接撫養、母親侯某琴支付人民幣10萬元(幣種下同)作為孩子的撫養費;離婚當天一次性支付8萬元,剩余2萬元在兩年內付清;其余一切費用由父親陶某承擔至孩子能獨立生活為止。后母親侯某琴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8萬元并交由陶某代為管理和支配,尚余2萬元撫養費未支付。原告陶某嬌、陶某棋、陶某林遂訴至四川省瀘州市敘永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侯某琴支付撫養費2萬元。
被告侯某琴辯稱:孩子父親陶某未將已經收到的撫養費用于子女及家庭生活,已揮霍掉。幾年來陶某嬌等三人皆是爺爺奶奶實際撫養。侯某琴同意支付2萬元的撫養費,但是要求將這2萬元轉在實際撫養人陶某甲(三原告的祖父)卡上,請求法院將陶某甲的收款賬號在判決書中載明。
另查明,陶某與侯某琴離婚后,陶某嬌等三人一直隨其爺爺陶某甲及奶奶王某芬居住生活,由爺爺、奶奶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陶某嬌等三人在此期間的部分教育費、上學的交通費用由陶某支付,現尚欠學校部分課后服務費未交納。庭審中,陶某陳述,侯某琴支付的8萬元撫養費中有3萬余元實際用于三個孩子的日常生活、教育、醫療等支出,其余費用被陶某本人用于購買摩托車、經營生意、借與他人等個人生活支出。截至法庭辯論終結之日,前述8萬元撫養費已實際使用完畢。
法院:判決被告將剩余撫養費交由實際撫養人代為保管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陶某與侯某琴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遵照履行,故對陶某嬌等三人訴請侯某琴支付尚欠的撫養費2萬元的主張,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本案中,陶某作為陶某嬌等三人的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但陶某收到8萬元撫養費后,僅將其中的3萬余元用于陶某嬌等三人的撫養,其余部分用于自己購買摩托車、經營生意、借與他人等支出,且截至法庭辯論終結之日,前述8萬元已實際使用完畢,陶某的行為已經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現陶某嬌等三人實際由其爺爺奶奶照顧,為了保障未成年人日常生活與學習的必要支出,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角度出發,依法確定侯某琴將應當支付陶某嬌等三人的2萬元撫養費支付至祖母王某芬的銀行卡中,由王某芬、陶某甲共同代為管理并用于陶某嬌等三人的生活、教育、醫療等支出。
? 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判決:侯某琴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陶某嬌等三人撫養費共2萬元(前述費用支付至王某芬在某銀行開設的某張銀行卡中)。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支持實際照顧未成年人的其他家庭成員代管撫養費
離婚后,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存在明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財產權益的行為,但尚不屬于應當撤銷監護人資格情形,不直接撫養一方要求將自己支付的撫養費交由實際照顧未成年人的其他家庭成員代為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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