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0014349/2025-179540
- 統一登記號:
- 公開責任部門:
- 公布日期:2024-11-17
- 生 效 日 期:2024-11-17
- 文 號:
雙江口鎮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
????為維護全鎮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平安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通過建立統一、規范、科學、高效的應急管理、指揮、預警、處置和保障體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鎮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綜合協調;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快速反應,靠前處置;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技,協同應對”的原則,提高應急管理和處置能力。
1.3編制依據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鎮各類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包括突發各類群體性事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管理和處置。
1.4.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1.4.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各類安全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1.4.3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防敵空襲事件和群體性事件(大規模集體上訪;人數較多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聚眾阻擾工程設施施工;影響社會穩定的非法宗教活動;聚眾圍堵、沖擊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重要場所;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據公共場所;重大文體、商貿活動中發生的群體性沖突或踩踏事件;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動或行為)等。
1.4.4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4.5事故包括:火災事故、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事故、教育系統安全事故、農機安全生產事故、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等。
2.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1.2鎮應急委職責
鎮應急委是在鎮黨委領導下,鎮政府負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四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由鎮黨委書記任鎮應急委第一主任,鎮人民政府鎮長任鎮應急委主任,鎮分管應急、安全生產黨政領導為常務副主任,分管農業、交通、綜合執法、民生事務、生態事務中心黨政領導為副主任,其他黨政領導為成員。鎮應急委按照上級決策部署,做好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對處置。
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制定全鎮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全鎮應急管理的重大事項。
(2)定期、不定期召開突發事件趨勢研判會,分析全鎮公共安全形勢,部署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
(3)組織指揮、指導協調全鎮應對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類等領域突發事件。
(4)根據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實際需要,增設相關類別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成立臨時應對指揮機構。
(5)督促檢查各村(社區)、部門和相關單位應急管理工作任務和責任落實情況,并將其納入全鎮綜合目標績效考核。
2.1.1.3鎮應急事務中心工作職責
負責督促落實鎮應急委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指導全鎮應急管理預案體系和體制、機制、法治建設;調查、分析、研究全鎮應急管理工作,向鎮應急委提出應急管理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議;研究擬定年度應急管理工作目標任務,牽頭開展應急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協助鎮應急委主任、副主任、成員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事故災難類需要鎮級及以上響應的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參與配合做好公共衛生類、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完成鎮黨委、鎮人民政府和鎮應急委領導交辦事項。
2.1.1.4專項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鎮應急委下設11個專項指揮部,在鎮應急委領導下,負責領導督促承擔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對應行業(領域)安全風險防范、監管防治等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需要啟動三級響應的一般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按照鎮應急委安排,負責組織指揮較大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實行以對應的專項指揮部為主的擴大響應,在上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1)鎮抗震救災指揮部
指揮長:鎮人民政府鎮長
副指揮長:鎮分管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黨政領導
成員:鎮應急事務中心(牽頭單位)、鎮黨政辦公室、鎮派出所、鎮平安法治辦公室、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民生事務辦公室、鎮生態事務中心、鎮農綜服務中心、鎮財政辦、鎮交管站、鎮衛生院等單位負責同志。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鎮應急事務中心,鎮應急事務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職責:由鎮應急事務中心牽頭,負責《雙江口鎮抗震救災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組織指揮全鎮較大以上地震災害的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2)鎮生產安全事故指揮部
指揮長:鎮人民政府鎮長
副指揮長:鎮分管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黨政領導
成員:鎮應急事務中心(牽頭單位)、鎮黨政辦公室、鎮平安法治辦公室、鎮民生事務辦公室、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鎮生態事務中心、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鎮派出所、鎮交管站、鎮衛生院等單位負責同志。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鎮應急事務中心,鎮應急事務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職責:由鎮應急事務中心牽頭,負責《雙江口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組織指揮全鎮安全生產事故的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3)鎮防汛抗旱指揮部
指揮長:鎮人民政府鎮長
副指揮長:負責防汛抗旱和水利工作的黨政領導
成員:鎮農綜服務中心(牽頭)、鎮黨政辦公室、鎮應急事務中心、鎮生態事務中心、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民生事務辦公室、鎮財政辦、鎮平安法治辦公室、鎮派出所、鎮交管站、鎮衛生院、歷經鋪供電所、鎮自然資源所等單位負責同志。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鎮農綜服務中心,鎮農綜服務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職責:由鎮農綜服務中心牽頭,負責《雙江口鎮防汛應急預案》《雙江口鎮抗旱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組織指揮全鎮防汛抗旱及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鎮地質災害指揮部
指揮長:鎮人民政府鎮長
副指揮長: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黨政領導
成員:鎮生態事務中心(牽頭)、鎮農綜服務中心、鎮黨政辦公室、鎮應急事務中心、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派出所、鎮平安法治辦公室、鎮自然資源所、鎮交管站、鎮衛生院、鎮民生事務辦公室、鎮財政辦、歷經鋪供電所等單位負責同志。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鎮生態事務中心,鎮生態事務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職責:由鎮生態事務中心牽頭,負責《雙江口鎮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組織指揮全鎮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5)鎮消防安全事故指揮部
指揮長:鎮人民政府鎮長
副指揮長:鎮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黨政領導
成員:鎮應急事務中心(牽頭)、鎮黨政辦公室、鎮平安法治辦公室、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鎮派出所、鎮交管站、鎮衛生院、鎮民生事務辦公室、鎮財政辦等單位負責同志。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鎮應急事務中心,鎮應急事務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職責:由鎮應急事務中心牽頭,負責《雙江口鎮消防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組織指揮全鎮消防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6)鎮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指揮長:鎮人民政府鎮長
副指揮長:鎮主管林業工作的黨政領導
成員:鎮農綜服務中心(牽頭)、鎮黨政辦公室、鎮應急事務中心、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派出所、鎮平安法治辦公室、鎮交管站、鎮衛生院、鎮民生事務辦公室、鎮財政辦、歷經鋪供電所、鎮自然資源所、鎮生態事務中心等單位負責同志。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鎮農綜服務中心,鎮農綜服務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職責:由鎮農綜服務中心牽頭,負責《雙江口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組織指揮全鎮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7)鎮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鎮人民政府鎮長
副指揮長:鎮主管生態環境工作的黨政領導
成員:鎮生態事務中心(牽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鎮農綜服務中心、鎮黨政辦公室、鎮應急事務中心、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派出所、鎮平安法治辦公室、鎮交管站、鎮衛生院、鎮民生事務辦公室、鎮財政辦、歷經鋪供電所等單位負責同志。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鎮生態事務中心,鎮生態事務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職責:由鎮生態事務中心牽頭,負責《雙江口鎮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組織指揮全鎮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8)鎮公共衛生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鎮人民政府鎮長
副指揮長:鎮主管衛生健康工作的黨政領導
成員:鎮民生事務辦公室(牽頭)、鎮黨政辦公室、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鎮平安法治辦公室、鎮應急事務中心、鎮財政辦、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生態事務中心、鎮衛生院、鎮派出所、鎮中心校、鎮交管站、經開區交警中隊、鎮社會事務綜合服務中心、鎮市場監督所等單位負責同志。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鎮民生事務辦公室,鎮民生事務辦公室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職責:由鎮民生事務辦公室牽頭,負責《雙江口鎮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組織指揮全鎮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9)鎮重大動(植)物疫情防控指揮部
指揮長:鎮人民政府鎮長
副指揮長:鎮主管農業林業工作的黨政領導
成員:鎮農綜服務中心(牽頭)、鎮黨政辦公室、鎮應急事務中心、鎮經濟發展辦公室、鎮派出所、鎮平安法治辦公室、鎮交管站、鎮衛生院、鎮民生事務辦公室、鎮財政辦、鎮生態事務中心等單位負責同志。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鎮農綜服務中心,鎮農綜服務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職責:由鎮農綜服務中心牽頭,負責《雙江口鎮重大動(植)物疫情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組織指揮全鎮重大動(植)物疫情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0)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指揮部
指揮長:鎮人民政府鎮長
副指揮長:鎮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黨政領導
成員: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牽頭)、鎮黨政辦公室、鎮平安法治辦公室、鎮派出所、鎮交管站、經開區交警中隊、鎮衛生院、鎮民生事務辦公室、鎮財政辦等單位負責同志。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隊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職責:由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牽頭,負責《雙江口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組織指揮全鎮道路交通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11)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鎮人民政府鎮長
副指揮長:鎮主管政法、綜治工作的黨政領導
成員:鎮平安法治辦公室(牽頭)、鎮黨政辦公室、鎮應急事務中心、鎮派出所、鎮交管站、經開區交警中隊、鎮衛生院、鎮民生事務辦公室、鎮財政辦等單位負責同志。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鎮平安法治辦公室,鎮平安法治辦公室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職責:由鎮平安法治辦公室牽頭,負責《雙江口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組織指揮全鎮突發社會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2.1.2各村(社區)、部門、單位職責
(1)各村(社區)職責
各村(社區)在鎮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制定各村(社區)應急預案;做好隱患(危險)源(點)排查和災前預警信息發布;落實各項防災減災及預防措施;做好先期應急處置工作,在第一時間組織力量搶險救災;核實、報告情況;堅決執行鎮應急指揮部的命令、指示;宣傳、組織、動員群眾參與應急救援任務和開展生產、生活自救;保護國家、集體、個人財產;維護政治、社會穩定;做好相關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時向鎮應急指揮部準確報告相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預測、預警和預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防疫、消毒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救災、救濟物資的分發、資金的安排使用;安置、安撫受災群眾,確保受災群眾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完成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部門、單位職責
各部門、單位在鎮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本部門、單位的職能、職責,編制本單位、本部門應急預案;負責情況核實和相關信息收集、及時上報工作(包括向鎮應急指揮部上報和向市級有關部門對口上報)。
黨政辦公室:協助應急事務中心做好應急指揮部下達的有關工作任務,抓好文件資料處理、會務籌備、信息收集(整理、上報、對外發布)等工作。
人武部: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市人武部下達的防敵空襲緊急避險命令,并有序組織群眾躲避;組織民兵參與恐怖襲擊等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置,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民生事務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協助鎮應急事務中心進行全鎮災情核查、統計、匯總、上報工作和救災救濟物資的籌集和儲備;負責捐贈資金、物資的接收、安排、發放、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救災捐贈工作;承擔自身無力克服因災引起吃、穿、住、醫等生活困難的災民的救濟工作;協同鎮應急事務中心負責災害災情處置和災后救助工作。
農綜服務中心:負責組織農技人員幫助指導災區群眾開展生產自救、恢復農業方面的生產、發展工作;做好農業有害生物災害的監測、防治、救災工作;負責地震應急和現場指導處置工作,并在震后30分鐘內通過鎮應急指揮部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地震有關情況;負責防雷安全;負責災害性天氣信息的收集和發布。
平安法治辦公室:負責或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工作;負責組織力量現場接待群眾,向參與群體性事件人員做好宣傳、解釋、疏導和政策性解釋、答復工作;協調解決群眾提出的合理性建議,指導做好相關善后工作和監督檢查工作;做好安全生產排查、檢查、應急避險工作,督促隱患整改落實,防止次生災害、危害發生。
自然資源所:負責地質災害、建(構)筑物損害情況進行應急調查,組織人員和救援設備進行應急治理和緊急搶險救援;協調上級部門進行災害評估、評審;做好受損房屋或村莊規劃建設。
財政辦:負責救災資金的籌集、調度、管理和監督,確保救災資金及時、足額到位;負責應急救援物資的統一管理。
派出所、交管站:負責社會治安管理、疏散群體性事件人員和安全保衛工作;快速有效處置恐怖襲擊事件;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負責重要目標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維護交通秩序,確保災區搶險救災交通暢通。
司法所:負責開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保護災民的合法權益。
中心校:負責教育系統防災救災工作,幫助指導受災學?;謴徒虒W;救助受災困難學生;協調處理突發事件中的有關事務;提供臨時避難場所。
衛生院:及時組織救護傷病人員和轉移危重傷病人員;及時協調、組織、提供相關藥品和醫療器械;幫助、指導災區或協助市級有關部門實施開展衛生防疫、治病、宣傳工作,并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職能和應急信息報告職能,主要承擔病人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和檢測樣本采集,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
?其他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按照相關行業規定,根據指揮部下達的臨時工作任務緊急行動、各司其職、各履其責。
2.2應急聯動機制
2.2.1應急救援值守制度
實行領導帶班的24小時應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員要堅守崗位,不得隨意脫崗、漏崗,并做好值守記錄,接到報告后應及時將事故地點、時間、性質等要素通知帶班領導,并根據帶班領導的指令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2.2.2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包括各類群體性事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需要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含派出機構)提供幫助支持的,由鎮應急指揮部協調處理;需抽調機干民兵的由鎮應急指揮部向鎮人武部下達指令,形成共同應對處置的應急聯動機制。
2.2.3在超過本級或規定權限的應急工作指令時,要在第一時間迅速向上級報告;遇有特別緊急情況,應當邊處置邊報告。
3.預防、預測和預警
3.1事故預防
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和“防范勝于救災、隱患險于明火”的觀念,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和防災救災工作責任制,加強隱患排查、檢查和整改落實,及時消除隱患。
3.2信息監測與報告
建立重大危險源、綜合動態信息和應急資源(包括領導機構、救援隊伍、物資儲備以及應急單位、部門基本情況)數據庫,堅持平常監測和定點監測、專業監測和群眾監測相結合,加強監測預警,防患于未然。
3.2.1各村(社區)、單位、部門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應及時向鎮應急事務中心上報各類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信息,并在第一時間做好應急反應和應急處置工作。鎮應急事務中心接報后,應及時向值班領導報告,并按值班領導的指令啟動相應應急程序并上報。
3.2.2各村(社區)、單位、部門上報的內容包括:可能發生或已發生災害、事件的時間、地點、災害或事件種類、危害程度、目前狀況、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支援的物資或人員情況以及下一步的打算。
3.3事故預警
各村(社區)、單位、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并以災害、災難、突發事件發生等級、趨勢和危害程度,向鎮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信息發布范圍并報鎮應急指揮部批準發布(緊急情況可先發布后報批)。在確認可能發生災害和突發事件后,應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迅速組織開展搶險救災工作,盡最大努力減少損失。
3.4預警發布
3.4.1根據對災害預測分析和事件苗頭性分析,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見的災害和事件進行預警,鎮應急事務中心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令進行相應的預警發布和預警解除。
3.4.2嚴重以上的預警信息,鎮應急指揮部審定后由鎮應急事務中心報市應急管理局批準發布。
3.4.3預警信息發布的主要內容:包括災害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內容。預警信息發布的主要方式:廣播、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逐戶通知等方式,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學校、醫院、市場、車站等特殊場所和警報、通信盲區應采取有針對性的特殊方式,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4.應急響應
4.1級別分類
應急級別根據災害和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趨勢,分為四級:I級(特別嚴重:指死亡人數在3人以上,受傷人數在20人以上,群體性聚集事件在30人以上或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的特別嚴重自然災害事件)、Ⅱ級(嚴重:指死亡人數3人,受傷人數在20人以內,10人以上,群體性聚集事件在30人以內20人以上或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內,20萬元以上的嚴重自然災害事件)、Ⅲ級(較重:指死亡人數2人,受傷人數在10人以內,5人以上,群體性聚集事件在20人以內,10人以上或財產損失在20萬元以內,10萬元以上的較重的自然災害事件)、Ⅳ級(一般:指死亡人數1人,受傷人數在5人以內,群體性聚集事件在10人以內或財產損失在10萬元以內的一般性自然災害事件)。
4.2分級響應
Ⅳ級事件由應急指揮部副指揮長親赴現場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Ⅲ級事件由應急指揮部指揮長親赴現場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Ⅱ級事件和I級事件由應急委第一主任和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親赴現場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且在第一時間內向市應急管理局和市級相關部門和市上相關領導報告。
4.3信息共享和處理
4.3.1信息采集
(1)發現災害和突發事件征兆或已經發生,有關村(社區)、單位、部門要立即報告鎮應急事務中心或黨政辦,報告電話:87700005(鎮黨政辦),報警電話:87700029(雙江口鎮派出所),也可以撥打110、119、120等報警電話。
(2)發生一般(較大)災害(事件),要在1小時內上報應急指揮部;發生重(特)大災害(事件),要在半小時內分別向市應急管理局和鎮應急指揮部報告相關信息,2小時內報告災害(事件)相關詳細情況,同時做好相關信息續報工作。
4.3.2現場信息采集、分析、共享
相關人員趕赴搶險救災、事件現場后,要及時收集、并報告現場情況(包括基本情況、采取措施);將收到的信息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鎮應急指揮部收集、研判信息及動態,及時提出處置建議。經審核的信息除按規定上報外,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有關信息反饋給相關村(社區)、單位、部門,可直接反饋給災害或事件現場,同時也可向鄰近鎮、村通報。
4.4基本響應程序
4.4.1基本應急
發生災害或事件,經鎮應急指揮部領導批準,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相關村(社區)、單位、部門要先期啟動本級預案,組織實施搶險救災,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鎮應急指揮部要及時組織人員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向鎮應急事務中心報告相關信息。
4.4.2擴大應急
當事態超出鎮應急指揮部的有效控制和能力范圍,有擴大、發展趨勢時,鎮應急指揮部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作出提高預警級別的決定,報請市應急管理局采取措施予以處置。
4.5現場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設立現場綜合協調組、現場救援組、現場醫療救護組、現場后勤保障組、現場調查組、現場治安及交通秩序維護組、宣傳動員組、人員疏散轉移組、善后處理組等工作組。
4.5.1綜合協調組:由鎮應急事務中心負責,黨政辦、平安法治辦配合,在接到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后,根據指揮部的指令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專業處置組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事故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上級政府領導同志關于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主要職責是:傳達現場應急指揮部領導的指示、命令,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掌握控制現場危險源,負責完成現場材料和信息收集及起草,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4.5.2現場救援組:由鎮人武部召集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實施搶險救災、緊急撲救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消防、搶險、救護等專業搶險隊伍,進行搶險救援。
4.5.3現場醫療救護組:由鎮中心衛生院牽頭、其他衛生院配合,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處置。主要職責是:對現場受傷人員進行急救或醫治,轉移重傷員到醫院進行救護。
4.5.4現場后勤保障組:由財政辦牽頭,民生事務辦公室配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資金、運輸保障和物資保障工作。主要職責是:為現場應急處置的相關人員提供生活、車輛、物資、器材、設備保障。
4.5.5現場事故調查組:由派出所牽頭,平安法治辦、應急事務中心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勘查、取證和開展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主要職責是:調查或配合上級調查事件原因、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等情況的調查評估和取證工作。
4.5.6現場治安及交通秩序維護組:由平安法治辦牽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交管站配合,組織警力和干部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和道路進行警戒、控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交通保障或疏散交通。主要職責是:設置戒嚴區、警戒區,維護現場秩序,劃定交通管制區域。
4.5.7宣傳動員組:由黨政辦牽頭,信訪、宣傳配合。主要職責是:宣傳、組織、動員群眾積極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5.8人員疏散轉移組:由平安法治辦牽頭,農綜服務中心配合。主要職責是:宣傳、組織、動員群眾轉移或疏散到安全地方。
4.5.9善后處理組:由民生事務辦公室牽頭、平安法治辦、應急事務中心配合。主要職責是:負責遇難、受傷人員賠付、安撫;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取證、現場社會秩序的恢復。
4.6組織指揮協調機制
4.6.1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各村(社區)、單位、部門是處置本區域、范圍內災害和事件的直接責任主體。發生災害或事件后,有關主要負責人、相關人員應及時趕赴現場,并迅速組織力量、裝備,按照相關預案、職責實施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將現場及處置情況及時報告鎮應急事務中心。
4.6.2鎮應急指揮部接到相關信息后,即按照應急處置程序,啟動相關預案,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會同事發地有關負責人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將現場及處置情況及時報告市應急管理局。
4.7應急處置人員安全防護
要制定安全防護措施,必要時發放安全防護裝備,明確安全防護注意事項,保證現場處置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或新的人身傷害事件發生。
4.8群眾安全防護
制定安全防護措施,宣傳安全防護知識和方法,為受災群眾提供必要的臨時性安置場所和生活物資。
4.9新聞報道與信息發布
凡新聞報道和發布的信息需經鎮黨政主要領導審核,并由鎮黨政辦負責人負責發布。
4.10應急結束
應急處置結束后,鎮現場應急指揮部向鎮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結束建議,由鎮應急指揮部宣布終止應急狀態。相關人員、裝備等撤離現場,轉入善后處置階段。嚴重、特別嚴重的災害或事件的應急結束,由上級部門決定。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包括做好現場清理處理和污染物收集,災民安置,恢復生產、生活、社會秩序,表彰獎勵、撫恤,緊急征用物資、勞力的清算、補償。
5.2社會救助
?向上爭取、及時下撥救災救濟資金、物資,接收社會捐贈并及時全部發放給受災群眾。開展法律援助,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開展心理咨詢活動,恢復心理健康。
5.3保險
鼓勵群眾積極參加各類保險,協助群眾和保險企業做好災情調查和理賠工作。
5.4調查與總結
根據災害、事件類別,由相關單位、部門牽頭,組織開展或協助上級開展相關原因調查、損失評估、經驗教訓總結,提出責任處理、表彰獎勵意見,向相關單位、部門通報情況,形成總結報告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鎮應急事務中心負責信息的綜合集成、分析、處理工作。所有參與應急處置工作人員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確保所有通信裝備、器材、物資正常使用。
6.2應急隊伍保障
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落實應急隊伍人員。鎮人民政府組建一支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各村(社區)要確保本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中隊在應急命令發布后,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調出指令數量的應急人員到指定的地點集結。
6.3交通運輸保障
對災害現場實施交通管制,開辟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確保交通暢通。必要時征用社會車輛參與應急處置,請求上級有關部門支持。
6.4現場救援與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緊急調用、征用其他部門、單位或社會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請求上級支持。
6.5醫療衛生保障
由衛生院制定衛生防疫方案,組織好藥品、藥劑、器材的調運,開展環境衛生檢查,做好環境清理和消毒殺菌工作,確保無疫情發生。
6.6治安保障
平安法治辦牽頭,及時組織疏散、搜救群眾,加強險區、災區現場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維護,以及重要場所、物資、重點人群的安全保衛工作。
6.7物資保障
財政辦牽頭,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存、調撥、采購,并加強管理,防止被盜、挪用、失效、遺失,如有遺失和損耗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快速采購。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維修保養及出入庫登記管理制度,各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如:車輛、樓梯、消防器材、臨時包扎所需藥品等)必須齊全有效,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保證應急救援時正常運轉。
6.8經費保障
鎮政府設立應急救援專項資金,由財政辦負責安排年度預算,用于應急處置工作的開展、日常工作的運作、演練,恢復重建等方面。
6.9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災害、事件情況,做好一定范圍或災區社會動員工作。在啟動相關預案時,要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相關預警信息,實施現場動員,提供有關保障,組織做好疏散、轉移、安置等工作。
6.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鎮臨時集中避難場所為鎮政府廣場和各中(?。W校,鎮政府和各中(小)學校應設立領導機構,負責避難場所內部治安秩序、物資供應、衛生防疫、應急供水、電、通訊等生活設施的管理。各村(社區)分別設立集中避難場所。
6.11法治保障
加強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執法監督,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法律素質。切實保護災民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安定團結的社會秩序。
7.宣傳、培訓和演練
7.1宣傳
7.1.1全鎮應急報告電話:87700005,派出所報警電話:87700029。
7.1.2防災、減災教育。鎮應急事務中心要組織開展全鎮應急法律法規,災害、突發事件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方面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消除隱患意識,增強公民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7.2培訓
開展干部、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提高應急處置、防災救災減災的快速反應能力、綜合分析能力、組織協調能力、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由鎮應急事務中心提供方案,鎮政府組織實施。
7.3演練
各村(社區)、各單位、各部門要根據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領導機構,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應急救援物資,學習應急救援知識,開展業務培訓,熟悉實施預案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適時開展綜合演練,做好各種準備工作。鎮政府的應急演練由鎮應急事務中心負責制定方案,各有關部門配合,由鎮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8.附則
8.1預案管理
8.1.1各村(社區)、各單位、各部門按照應急管理和處置職責,組織制訂應急預案,報鎮應急事務中心備案。
8.1.2本預案由鎮應急事務中心制訂并負責解釋。
8.1.3本預案經鎮黨委、政府研究同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2監督檢查
鎮應急事務中心每年要對各村(社區)、各單位、各部門落實執行預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貫徹執行本預案,應急組織機構及隊伍建設,履行職責情況,經費、物資、器材準備、儲備情況。檢查方式包括座談走訪、現場抽查等。
8.3獎懲
8.3.1獎勵: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鎮政府予以獎勵:
(1)及時、準確地提供災害、突發事件的前期預警信息,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
(2)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出色完成工作任務的;
(3)在應急處置工作過程中表現積極,成績突出的;
(4)在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它特殊貢獻的。
8.3.2責任追究: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不按規定及時報告或者瞞報、緩報、漏報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2)故意發布、傳播虛假信息,造成嚴重的社會政治影響和經濟損失的;
(3)在應急處置過程中領導、指揮嚴重失誤、失職、瀆職或者不服從命令,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4)國家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嚴重影響和干擾應急處置工作的;
(5)截留、挪用、貪污應急專項資金及物資的;
(6)在應急工作過程中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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