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收費管理制度
收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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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不動產財務收費管理、嚴肅財經紀律,規范收費管理行為,保障不動產中心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有關法規、政策和制度,按照財政部門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收費依據?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和《關于發布湖南省自然資源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9]597號)》規定。
第二條 1.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應以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為依據,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標準和范圍。不準擅自出臺收費項目、隨意擴大收費范圍和自行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2.各項收入一律使用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不得擅自減、免、緩收費,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的收費票據和稅務票據。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緩收費的,必須按程序集體會審,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局長審批。
3.涉及收費的,必須嚴格要求相關工作人員在開出收入票據10日內將收入繳存到財政非稅收入管理賬戶,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將收入挪作他用,私設小金庫。對有發生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白條抵庫等違紀違規行為或被檢察、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查出違法違紀問題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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