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0014349/2026-89340
- 統一登記號:HNPR-2025-12002
- 公開責任部門:
- 公布日期:2026-01-01
- 生 效 日 期:2026-01-01
- 文 號: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湖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及
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自資規〔2025〕2號
各市州、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財政主管部門: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財政廳
2025年12月24日
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本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資金管理,推進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提升地質災害防治能力,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立項、實施、驗收、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具體項目類型包括:
(一)工程治理項目:是指對由自然因素誘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采取工程措施實施治理的項目。
(二)應急處置項目:是指對由自然因素誘發的地質災害,當地人民政府先行立項并投入資金實施治理,完成項目竣工驗收、隱患點核銷等工作的項目。
(三)避險搬遷項目:是指對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工程治理難度大或效益差的地質災害,采取“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方式對受威脅居民開展搬遷的項目。
(四)“微治理”項目:是指對地質災害隱患點、中級及以上風險斜坡單元和農村切坡建房戶等采取簡易工程措施,能有效消除或降低地質災害風險的項目。
(五)監測預警項目:是指為提高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能力,開展專業、普適型監測預警點建設及運行維護的項目。
(六)調查評價項目:是指針對一定區域內地質災害開展系統調查,分析成災模式,開展易發性、危險性和風險評價的項目。
(七)能力建設項目:是指為提升地質災害防治能力開展的,以宣傳培訓、避險演練、科學研究、技術支撐、裝備和信息化建設、群測群防員工作補助、農村建房地質災害風險評估等為主要內容的項目。
第三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確定年度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組織立項論證、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和績效目標建議;指導和組織項目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落實績效結果應用;開展項目技術審查、質量檢查及項目在線監管平臺運維。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項目申報,對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查;指導開展項目初步論證、驗收和監督檢查,開展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管。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項目立項申報、驗收與績效管理等工作,對項目真實性、合法性、必要性和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查。
省財政廳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核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下達預算資金和績效目標;指導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管。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和預算績效管理,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項目申報、驗收等工作。
第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的全過程負主體責任,包括組織實施、進度管理、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及實施成效等。
第五條 工程治理和應急處置類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實施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其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實施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經驗。
第二章??立項申報
第六條??應當由鐵路、交通、水利、住建、文旅、衛健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以及建設工程、采礦活動等引發的地質災害,不屬于立項支持范圍。
第七條??省自然資源廳聯合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結合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年度支持方向、申報具體要求,組織立項論證。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劃、年度申報指南要求及防災需求,按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原則,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工作報告,向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本級財政部門根據年度申報指南要求,對轄區內的申報項目組織初步論證。論證通過的,聯合向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申報立項。不按行政區域開展的項目,由有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高校等按年度申報指南要求,直接向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申報立項。
第三章??項目儲備庫建設
第八條??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全面儲備、分類管理、強化重點、動態更新”原則建立省級項目儲備庫,未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專項資金,3年未執行的在庫項目自動出庫。
第九條??省自然資源廳聯合省財政廳組織專家按年度對申報工程治理和應急處置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開展現場勘驗和評審論證工作。論證通過的項目進行預算內審,經公示無異議后納入省級項目儲備庫,并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擇優安排”原則,從項目儲備庫中擇優挑選項目予以支持。
第十條??省自然資源廳通過項目在線監管平臺,統一監管全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立項、實施、竣工驗收、后期管護、績效管理及預算執行等事項。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項目在線監管及信息報送,跟蹤項目實施情況;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在線監管平臺相關信息填報工作。不按行政區域開展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通過項目在線監管平臺填報相關信息。
第四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單位為縣級人民政府的,項目責任主體為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以書面形式明確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市州申報本級項目,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項目承擔單位。不按行政區域開展的項目,省自然資源廳商省財政廳后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二條??需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實施單位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執行。應急處置項目確因險情緊迫無法及時履行法定招標或采購程序的,可經集體研究、會議討論等內部決策程序確定實施單位,但須及時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說明項目緊急性、決策依據及實施單位選擇理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實施方案(設計)和批復,制定項目實施計劃,加強管理和協調,確保項目質量、安全和進度,及時解決實施中的問題。
第十四條??工程治理和應急處置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嚴格遵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履行各自法定職責,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五條??項目實施方案(設計)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工程治理項目涉及局部設計變更,不涉及項目范圍、主體工程,且調整幅度在項目批復預算工程施工費10%以內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委托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經項目承擔單位與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簽證即可實施,并在項目在線監管平臺填報變更信息;其他項目工作內容或技術手段部分變更、不影響預期成果,且調整幅度在項目總費用10%以內的,由項目承擔單位組織編制變更情況說明,并在項目在線監管平臺填報變更信息。
(二)工程治理項目涉及項目范圍、主體工程的變更,或調整幅度大于項目批復預算工程施工費10%的;其他項目工作內容或技術手段變更較大、可能影響預期成果,或調整幅度大于項目總費用10%的,由項目承擔單位組織編制設計變更文件,報原組織設計評審的單位組織專家審查通過批復后實施。
(三)因項目設計變更需調增預算的,調增部分由項目申報單位落實。
第十六條??項目工作應在任務書(合同書)規定期限內完成。如遇不可抗力需延長實施周期的,項目承擔單位需在事件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立項批復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延長時間不得超過該項目的一個實施周期。
第十七條??實行項目進展實時填報和季(月)報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在自然資源資金監測監管系統完成項目錄入后,及時在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系統關聯相關項目,并根據進展情況實時填報;工程治理、監測預警、調查評價項目按月編制月報,于每月25日前上報省自然資源廳,重要情況隨時報告;避險搬遷、能力建設、“微治理”項目按季度編制季報,上報省自然資源廳。工程治理、應急處置項目竣工后,應按相關規定開展公示工作,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章??項目驗收與管護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全面完成項目任務后,應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工程治理、避險搬遷、能力建設、“微治理”項目驗收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監測預警、調查評價項目分為野外驗收和竣工(成果)驗收兩個階段。
第十九條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工程治理、避險搬遷、能力建設項目的初步驗收,對項目完成工作量、工作質量、技術檔案等進行評價并出具初步驗收意見;負責組織轄區內應急處置和“微治理”項目的竣工驗收,對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工程結算、技術檔案等出具竣工驗收意見。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工程治理、避險搬遷、能力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對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工程結算、項目檔案等出具竣工驗收意見。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監測預警、調查評價項目的野外驗收、數據庫驗收、竣工(成果)驗收,對項目完成野外工作量及工作質量、工作成果、工程結算、資料整理等出具驗收意見。
第二十條 負責組織驗收的部門或單位收到完整的項目驗收申請后,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專家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 通過竣工(成果)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驗收通過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財務決算,按行政區域開展的項目財務決算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不按行政區域開展的項目財務決算報省自然資源廳出具審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做好立項、實施、驗收、決算等成果移交及資料立卷、歸檔和匯交等工作。工程治理和應急處置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落實后期維護和管理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辦理工程移交手續;監測預警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由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完成合同約定期限內的監測站點運行維護,并組織開展維保期結束后的運行維護工作。項目完成竣工(成果)驗收和財務決算批復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2個月內完成最終項目資料匯交。
第六章??資金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項目嚴格按照項目預算執行,不得列支與項目無關的費用。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開展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因政策變化、計劃調整、不可抗力等因素終止實施的,由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清算,收回結余資金。
第二十四條專項資金管理和績效評價按照湖南省自然資源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在自然資源和財政系統內對項目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公開通報,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項目安排、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省自然資源廳及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的要求,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追蹤問效。
第二十六條 參與項目立項論證、驗收、績效評價的專家原則上從省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經濟專家庫中抽取。實行專家回避制和終身責任制,專家對出具的意見簽字確認并承擔相應責任,不因離職或退休免除相關責任。專家出于個人故意或出現重大過失,導致提出的意見嚴重失實的,移出專家庫并在系統內通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 省自然資源廳探索對實施單位建立信用管理體系,對實施單位在項目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的履約情況、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等進行全面記錄。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并視情節輕重,終止并清算項目、追回項目資金、限制項目申報、扣減或取消下年度項目補助資金;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在項目申報和實施中弄虛作假、偽造資料的;
(二)截留、挪用、坐支項目資金,或擅自改變資金使用方向、擴大支出范圍的;
(三)項目實施中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項目不能按期實施,包括超過合同規定期限一年未完工,以及支出預算下達半年未開工的;
(五)未按規定時限要求完成資料歸檔的;
(六)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七)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承擔項目勘查、設計、監理、施工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工整改、限期糾正或停止施工:
(一)提交的技術文件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偽造資料的;
(二)治理工程不按設計施工,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三)造成嚴重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提供虛假資質或使用他人資質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條 項目監督管理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在項目申報、立項、招投標和驗收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5年12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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