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0014349/2023-35809
- 統一登記號:CSCR—2023—00012
- 公開責任部門:
- 公布日期:2023-11-22
- 生 效 日 期:2024-01-10
- 文 號:長政發〔2023〕20號
長沙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長沙市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長沙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長沙市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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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長沙市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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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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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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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和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長沙市殯葬管理條例》《湖南省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農村公益性公墓內的新建、改擴建和管理服務適用本辦法。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其他農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如農村公益性骨灰寄存樓、堂、塔)參照農村公益性公墓進行管理。
第三條??農村公益性公墓是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設施,屬社會公益事業,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僅對本鄉鎮戶籍人員提供墓穴。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公益性公墓的規劃和管理,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一體化和新農村建設工作規劃。農村公益性公墓以鄉鎮人民政府為主體進行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要履行主體責任,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公墓的建設和管理。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和運行維護給予補助,確保運營有序,具體細則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市級民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審批和監管。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林業、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建?設
第六條??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建設計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納入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第七條??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有關部門應加大對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的扶持力度,依法減免有關費用。
第八條??要合理開發使用土地資源,節約殯葬用地,每個鄉鎮原則上只建設1處,可采取鄰近鄉鎮合建等模式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如本鄉鎮需再建或擴建,應按照新建要求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第九條??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選址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合理,統籌考慮人口、土地、交通、環境和民風民俗等因素。禁止在耕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庫及湖泊、河流堤壩附近水源保護區以及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建設公墓。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不得新建農村公益性公墓。
第十條??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應堅持綠色、生態、環保原則,不得大規模開山辟地,破壞生態環境,減少水泥、石材等人工硬化痕跡,綠化覆蓋率要保持在50%以上。
第十一條??農村公益性公墓應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規格小、墓碑平臥化、墓區園林化的原則建設。應規劃并提供樹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深埋、格位葬、小型墓等節地生態安葬方式,新建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節地生態安葬率要達到100%。安葬2人(含)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鼓勵建造占地面積低于0.5平方米的節地型墓位。鼓勵家庭成員合葬提高單個墓位使用率。
第十二條??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籌集,不得招商引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采取捐贈形式支持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
第三章?審?批
第十三條??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應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殯葬事業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
(二)符合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林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旅廣電等有關部門的要求;
(三)有建設所需的資金;
(四)有專門從事公墓管理服務的機構或人員。
項目建設應遵守基本建設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條??農村公益性公墓實行籌建、驗收兩審制。籌建審查合格后,縣級民政部門出具同意建設的批復文件,籌建期為1年。籌建期內建成并達到使用條件的,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后,由縣級民政部門出具同意設立農村公益性公墓的批復文件,并上報市級民政部門備案。
農村公益性公墓擴大占地面積的,對公墓新擴面積部分需重新按照本辦法辦理審批和驗收手續。
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命名為“××縣(市)××鄉鎮農村公益性公墓”。
第十五條??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籌建須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交如下材料:
(一)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籌建申請報告和建設方案;
(二)項目選址所在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他資料;
(四)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林業等有關部門的初審意見;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農村公益性公墓的驗收須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交如下材料:
(一)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報告;
(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林業等有關部門的審批手續;
(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四)地籍證明,公墓位置、地形地貌圖;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興建農村公益性公墓。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八條??農村公益性公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不得以經營形式進行聯營、轉讓或承包。
第十九條??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周期為20年,到期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提前重新辦理使用手續。逾期未辦理手續的,作無主墓穴處理。嚴禁炒買炒賣和違反規定轉讓、出租墓位。
第二十條??農村公益性公墓的收費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費用構成,具體標準根據定價權限由市級或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制定。
農村公益性公墓可實行差異化收費政策:本鄉鎮戶籍一般人員收取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費用,特困人員應當全免費,低保人員只收墓穴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益性公墓禁止對外開展墓穴的經營活動,不得接納遺體土葬。墓區內禁止建造開發豪華墓、活人墓、宗族墓,禁止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明確專人負責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功能,滿足群眾的喪葬需求。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記、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實行“一墓一檔”,對入葬人員的身份證、戶口頁、特困、低保等文書憑證進行妥善存檔。財務收支情況須納入政務公開內容,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農村公益性公墓所占用的土地。
第二十五條??區縣(市)民政部門應加強轄區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常態化監督、檢查,每年開展年檢工作。年檢相關檔案資料及結論及時報市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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