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0014349/2024-135635
- 統一登記號:
- 公開責任部門:
- 公布日期:2024-07-06
- 生 效 日 期:2024-07-31
- 文 號:
長沙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長沙市社會組織評估實施辦法》的通知
長沙市民政局
關于印發《長沙市社會組織評估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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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新區民政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會組織:
現將《長沙市社會組織評估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長沙市民政局
2024年6月12日
長沙市社會組織評估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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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規范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民政部關于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經長沙市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評估,是指長沙市各級民政部門為依法履行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職責,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依照規定的方法、程序和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并作出等級結論的行為。
第四條??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堅持分級管理、分類評定、自愿參與、客觀公正、動態調整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社會組織評估不得向評估對象收取評估費用。?
?第二章??評估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滿兩個年度,未參加過社會組織評估的;
(二)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獲得評估等級滿2年的;
(三)獲得評估等級滿5年有效期的。
第七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評估:
(一)上年度未參加年度檢查,或未按規定進行年度工作報告的;
(二)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五)被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六)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八條??社會組織按照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類型,實行分類評估。
第九條??社會組織評估應當反映社會組織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參與經濟建設、社會事業、基層治理,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等方面的情況。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等,并根據社會組織管理的最新要求,及時進行修訂和更新。
第三章?評估機構和職責
第十條??各級民政部門設立相應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和社會組織評估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復核委員會),并負責對本級評估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評估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工作,負責審定評估實施方案、監督評估工作實施、作出評估等級結論并公示結果、評估等級管理等日常工作。????
復核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的復核和對舉報的裁定工作。
第十二條 評估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委員由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機構、社會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中的有關專業人員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的專業人士組成,由民政部門審核后聘任。??
第十三條??評估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評估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評估委員會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社會機構負責評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社會組織評估的實地評估可以由評估委員會組織,也可以由民政部門委托經政府采購確定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獨立進行。
第十五條??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
(二)有符合要求的固定辦公場所及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有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三)有良好的信譽度和公信力,核準的業務范圍包含社會組織評估。
第十六條??第三方評估機構要嚴格依照評估標準和程序,客觀公正開展評估工作,不得利用評估謀取不正當利益;評估人員要嚴格遵守評估工作紀律,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自覺接受評估對象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章???評估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開展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之前,民政部門發布評估通知或者公告。
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按照評估工作有關規定和要求,向評估辦公室提交評估申請。
第十八條??評估辦公室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社會組織參評資格,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評估委員會或第三方評估機構組建評估專家組,對符合評估資格的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評估。
第二十條??實地評估方式主要包括:
(一)座談問詢。了解參評社會組織工作開展情況。
(二)查閱資料。對參評社會組織有關會議紀要、文件資料、財務憑證、業務活動資料等進行查閱核實。
(三)個別訪談。通過與參評社會組織專(兼)職工作人員、黨組織負責人、社會組織負責人或相關方(理事、監事、會員、服務相關方)等談話,了解有關工作開展和內部評價情況。
參評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評估專家組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評估辦公室應當通過線上線下等渠道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黨建領導機構和相關部門了解其社會評價情況。
第二十二條??實地評估完成后,形成實地評估意見,評估辦公室審核匯總后,向參評社會組織反饋實地評估情況及相關意見建議。???
第二十三條??社會組織實地評估和社會評價等工作完成后,?評估辦公室在30日內形成評估報告、提出評估等級建議,提交評估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評估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評估等級,向社會公示的同時向社會組織送達通知書,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參評社會組織對評估等級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復核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辦公室對社會組織的復核申請和原始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實。
第二十六條??復核辦公室根據核實情況擬定復核意見,提交復核委員會審定。
復核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評估辦公室的初評情況介紹和申請復核社會組織的陳述,審核相關材料,并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二十七條??復核委員會的復核決定,應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的社會組織。
第二十八條??評估辦公室應當設立評估工作投訴舉報熱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評估期間收到的與評估工作有關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并在評估報告中客觀反映有關核實情況。核實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并通知有關社會組織。
第二十九條??公示結束后,評估委員會向民政部門報送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及相關公示情況。民政部門確認評估等級后,發布公告,并向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三十條??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將獲得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報市級民政部門審核備案。市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情況以及獲得5A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名單上報省民政廳。
?第四章??評估專家管理
第三十一條??評估專家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備從事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政策理論水平和相關專業知識;
(三)身體健康狀況能夠勝任社會組織評估工作。
第三十二條??評估專家應當對評估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以及參評社會組織其他信息嚴格保密。
第三十三條??評估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參評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
(二)曾在參評社會組織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與參評社會組織有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關系的。
評估專家或參評社會組織認為有上述應當回避情形的,可以向評估辦公室提出回避申請,評估辦公室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評估專家在評估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接受參評社會組織或者有關人員宴請、饋贈的;
(二)私下與參評社會組織或者有關人員有不當接觸的;
(三)評估結果未公布前,泄露評估結果及相關信息的;
(四)以評估專家名義私自開展與評估相關的有償培訓、輔導、合作活動或者從事有損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五)存在應當回避情形未主動提出的;
(六)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估行為的。
第五章??評估等級應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五個等級,根據獲得分數由高至低依次為AAAAA(5A級)、AAAA(4A級)、AAA(3A級)、AA(2A級)、A(1A級)。等級分數分檔根據審定后的評估指標確定。
第三十六條??評估等級結果有效期為五年。
第三十七條??評估結果作為政府對社會組織實施公共財政扶持和進行專項經費資助的參考和依據,加以運用。
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優先接受政府職能轉移,可以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可以優先獲得政府獎勵。
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獲得4A以上的社會組織,可以簡化年度檢查程序。
第三十八條??等級評估結果作為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組織信用體系。
第三十九條??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的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辦公室應當進行核查評估。
(一)評估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工作相關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
(二)涂改、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證書,或者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牌匾的;
(三)未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報告義務的;
(四)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的;
(五)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活動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六)上年度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政府部門有關行政處罰的;
(七)有與評估相關的投訴舉報的;
(八)發生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等級情形的。
民政部門根據核查評估情況,對相關社會組織作出相應的等級調整或確認,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調整或確認的社會組織及其業務主管(行業管理)單位,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評估辦公室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的社會組織,進行跟蹤評估。民政部門根據跟蹤評估情況對相關社會組織作出相應的等級調整或確認,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開展對外活動和宣傳時,可以將評估等級證書作為信譽證明出示。評估等級牌匾應當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在評估等級有效期內的社會組織因提前參加評估或者因跟蹤評估、核查評估調整評估等級的,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原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評估辦公室,換發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牌匾。拒不退回(換)的,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公告作廢。
第四十三條 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2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3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長沙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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