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0014349/2026-14990
- 統一登記號:
- 公開責任部門:
- 公布日期:2025-08-01
- 生 效 日 期:2025-08-01
- 文 號:湘人社規〔2025〕14號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為加強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服務和監管,推動新時代技能人才強省建設,我們制定了《湖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6月25日
湖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我省技能人才評價工作,加強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服務和監管,推動新時代技能人才強省建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人社職司便函〔2020〕17號)《國家職業標準編制技術規程(2023年版)》(人社廳發〔2023〕31號)《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指標體系》(人社廳函〔2024〕1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指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是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公布的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以下統稱評價機構),按照國家職業標準或評價規范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水平進行考核評價的活動,是技能人才評價的重要方式。
第三條我省建立權責清晰、層級分明、管理科學、協調高效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管理體系。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政策制定和統籌管理。具體負責:
(一)對照可評價職業(工種)、等級范圍清單,統籌全省評價機構的備案;
(二)全國性評價機構在湘分支機構、中央在湘企業、省屬企業、省屬院校、省屬社會培訓評價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征集遴選、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督,全省技師(二級)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督;
(三)探索建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與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溝通銜接機制,推進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
(四)挖掘培育湘字號職業評價序列;
(五)省級題庫的開發、管理和使用;
(六)統籌規劃全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評員、督導員、專家和工作人員隊伍建設;
(七)全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質量監督,職業技能等級監管平臺的開發、維護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數據的統計分析。
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屬地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政策執行、服務和監管。具體負責:
(一)征集遴選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所屬評價機構;
(二)對所屬評價機構開展高級工(三級)及以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提供業務指導、質量監督和技術支持;
(三)本轄區內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評員、督導員和專家隊伍的建設;
(四)根據省級題庫開發計劃,指導所屬題庫開發單位做好題庫開發;
(五)所屬評價機構證書等數據的審核上報;
(六)指導所屬評價機構做好工作人員培訓。
第二章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范圍和依據
第四條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職業(工種)為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后續發布的新職業中第三、四、五、六大類中的技能類職業(工種)(涉及現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的職業(工種)另行規定),且有相應的國家職業標準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公示的評價規范。
第五條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是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依據。
國家職業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制定,行業企業評價規范由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參照《國家職業標準編制技術規程》開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后實施。
依據國家職業標準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面向本企業職工(含勞務派遣等人員,下同)、本校在籍學生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企業和院校(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下同),統一使用用人單位的機構類別代碼“Y”。
依據國家職業標準面向社會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統一使用機構類別代碼“S”。
第六條職業技能等級一般分為初級工(五級)、中級工(四級)、高級工(三級)、技師(二級)和高級技師(一級)五個等級。企業可根據需要,在高級技師之上設立特級技師、首席技師,在初級工之下補設學徒工,形成由學徒工、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特級技師、首席技師構成的“新八級工”職業技能等級(崗位)序列。院校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按五個技能等級開展評價。
第三章評價機構的遴選備案
第七條我省注重發揮市場、社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積極培育發展各類人才評價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
第八條申請備案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省依法登記的獨立法人(如企業、院校、民營非企業、社會團體等),具有規范的財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社會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失信等不良行為記錄;
(二)在擬開展評價的職業領域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在所申報職業(工種)方面有較豐富的考核評價資源和經驗,具備相應的基礎條件;
(三)有專門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機構、與評價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專家團隊及相應的場地、設備設施(含視頻監控設備),能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提供穩定的經費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質量管控措施,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不以營利為最終目的;
(五)自愿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申請備案面向本企業職工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用人單位,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技能人員為企業職工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擬開展評價的職業(工種)與本單位主營業務相關;
(三)以用為本,建立健全培養與使用相結合、評價與激勵相聯系的人才發展機制。
第十條申請備案面向本院校在籍學生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用人單位,開展認定的職業(工種)應與本院校已開設的專業相對應。
第十一條申請備案面向社會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應以人才培養培訓服務為主要工作職責,具備登記或批準的培訓或評價相關業務范圍,且不得違反以下任意一項禁止性規定:
(一)屬于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事業單位、未與政府部門脫鉤的社會團體。
(二)社會團體、民營非企業近3年內民政部門年審不合格或在民政部門公布的非法社會組織名單中。
(三)企業3年內在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企業異常經營目錄內。
(四)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在技能人才培養、評價領域有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或不良記錄。
第十二條評價機構備案流程:
(一)備案申請。機構向所在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湖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備案申報表》(附件1)及相關申報材料。全國性評價機構在湘分支機構、中央在湘企業、省屬企業、省屬院校、省屬培訓機構、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經主管部門推薦,可直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交申請。申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機構,需對其提交材料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二)評估遴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材料核驗、專家論證、現場考察等方式對申報機構的條件進行技術評估。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遴選機構名單和初審意見一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三)資格核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省級主管部門遴選推薦機構的條件進行核驗。
(四)信息公示。核驗通過的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名單及其評價職業(工種)范圍通過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報部備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擬備案評價機構信息和職業(工種)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六)對外公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備案通過的評價機構書面下達文書,將評價機構信息和備案職業(工種)范圍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評價機構備案有效期為3年,備案期內實行動態管理。備案期屆滿前3個月,有意愿繼續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評價機構,向所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湖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備案續期申請表》(附件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評價機構在備案期內評價開展情況、題庫建設情況、制度建設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綜合評估未通過或未提交《湖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備案續期申請表》的機構,備案期屆滿時自動終止備案。
第十四條評價機構按照“誰認定、誰發證、誰負責”原則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并承擔主體責任,不得超范圍和對象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不得將認定權限授權或委托、轉讓給其他機構。
第十五條評價機構因違法違規被責令退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應妥善處理完后續工作,承擔因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后果。
第四章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程序
第十六條評價機構堅持以用為本原則,客觀公正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認定結果要經得起市場檢驗,為社會廣泛認可。
第十七條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提交計劃。評價機構提前7個工作日,通過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監管平臺提交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計劃,認定計劃內容應包括職業(工種)、技能等級、評價人數、評價時間、評價地點、評價方式等。
(二)資格審查。評價機構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報名條件對考生資格進行審查。
(三)認定收費。評價機構應基于成本補償原則確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示公開,突出技能人才評價工作公益性。
(四)認定實施。評價機構根據認定計劃制定考務方案,并依據考務方案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認定實施中應配備足量的工作人員、監考人員和考評員,按照分工負責各項考務工作。
(五)質量督導。評價機構對每批次認定委派內部督導員,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進行質量督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所屬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委派外部督導員。
(六)證書核發。對考評合格人員,評價機構按照統一規定的編碼規則和參考樣式要求(附件3)制作并頒發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七)數據上報。評價機構應當自發證日期起30個工作日內填寫《湖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數據合規審核表》(附件4)和《湖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數據表》(附件5),將證書數據上報所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接收證書數據起15個工作日內對評價機構上報證書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證書數據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八)資料存檔。評價機構應妥善保管認定工作全過程資料,紙質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電子材料不少于5年,評價過程和結果做到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章服務與監管
第十八條我省建立完善政府監管、機構自律、社會監督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監督體系,保障評價結果的科學性、公平性和權威性。
第十九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要求將評價機構信息和證書數據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依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網”向社會提供我省評價機構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全國聯網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當地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對評價機構及其開展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進行常態化監管。
第二十一條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過程中存在的違紀違規行為,按技能人才評價相關文件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紀律,認真履行職責。對影響公平公正考評和財政補貼資金安全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主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技能人才關鍵崗位人員要實行定期輪崗交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社會培訓評價組織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流程(試行)》《湖南省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和《湖南省技工院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即行廢止。
附件:1.湖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備案申報表
2.湖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備案續期申請表
3.湖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參考樣式
4.湖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數據合規審核表
5.湖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數據表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