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鄉市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譚瑛解讀《寧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實施細則》
《寧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于2022年11月11日印發,現由寧鄉市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譚瑛解讀如下:
《實施細則》分為五章,共50條,包括總則、決策的形成、決策執行和調整、法律責任和附則,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全過程進行了規范,對公眾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六大關鍵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
01?公眾參與
《實施細則》規定: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決策事項與有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召開聽證會:
1、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
2、公眾對所擬決策事項有重大分歧的;
3、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其他情形。
02 公平競爭審查
《實施細則》規定: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制定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決策事項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提交審議。
03 專家論證
《實施細則》規定: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并健全專家考核和退出機制。市人民政府沒有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的,可以使用上級行政機關的專家庫。
04 風險評估
《實施細則》規定: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會對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對于情況復雜,專業性、技術性要求較高,決策承辦單位無力承接的風險評估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
評估為低風險等級的,決策可以實施,但應采取有效措施應對潛在風險;評估為中風險等級的,應暫緩實施,在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風險等級后,再予以實施;評估為高風險等級的,應當作出不予實施的決策,或者在調整決策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
05 合法性審查
《實施細則》規定:
決策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前,應當經過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合法性審查。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或補充;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書面說明理由和依據。
06 集體討論決定
《實施細則》規定:
決策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后,由市長決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市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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