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新規!七部門聯合規范投訴舉報處置
為依法規范長沙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處置工作,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訪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于依法規范投訴舉報處置 持續優化消費環境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于2024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暫行規定》按照依法行政、分類管理、誠實信用等原則從五大方面進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整體強調了市場監管部門的投訴、舉報定義,強調要依法投訴、舉報和依法進行相應處置;強調了投訴舉報人的真實身份的核驗和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臺的依法使用。
第二章“投訴有關規定”
主要列舉了“不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9種情形及相應的處置。
第三章“舉報有關規定”
主要列舉了利用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的6種情形及相應的處置。
第二、三章重點明確了“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諸多判定標準,為依法分類規范投訴、舉報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導。
第四章“部門信息共享及協作”
明確各部門職責,強化信息共享,推進分工協作和聯合規制。
第五章“加強宣傳教育”
強調充分發揮宣傳教育在引導經營端誠信經營和消費端科學維權的作用,推動營造社會共建共治氛圍。
《暫行規定》全文如下:
關于依法規范投訴舉報處置,持續優化消費環境的暫行規定。
為依法規范長沙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處置工作,持續優化消費環境,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投訴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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