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辦法》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長沙市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工作遵循驗收合格、權責明晰、屬地管理、建管無縫銜接的原則。
第四條移交項目分類
(一)市政基礎設施類: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橋梁隧道、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照明亮化、交通管理、軌道交通、地下綜合管廊、交通站場、消防設施等。
(二)社會事業類: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業務技術用房;科研、教育、文化、衛生健康、體育、會展、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政法基礎設施類:公安、司法行政機關辦公用房和業務技術用房等。
(四)公路航運類:普通國省道(含新增高速公路互通)、農村公路、航道、港口碼頭。
(五)農林水利類:農業、林業、水利工程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類、智慧城市類、專項行動及其他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不在本辦法規定范圍,其維護管理移交工作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另行發文規定。
第五條市城管局牽頭負責市政基礎設施類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市城市維護質量監督中心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各區級城管局負責統籌轄區內市政基礎設施類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軌道交通、地下綜合管廊維護管理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組織移交。
第六條市機關事務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和業務技術用房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分別負責醫院、學校(含幼兒園)用房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第七條市公安局負責公安辦公用房和業務技術用房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業務技術用房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第八條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及各區縣(市)交通運輸局等單位在市交通運輸局監督管理下組織公路航運類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新增高速公路互通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第九條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分別負責農業、林業工程類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市水利局負責協調、監管水利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第十條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等部門和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能職責,分別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移交項目應按照省、市有關規定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入賬。
第十二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匯編移交標準。建設單位應邀請相關行業維護管理單位參與項目設計審查,共同完善設計內容。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條件:
(一)必須符合經批準的項目設計要求。
(二)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三)維護管理移交資料準確齊全。
第十四條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不得移交。
第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依法應申請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抽查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依法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二章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移交
第十六條市區范圍內的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由市城管局按屬地管理原則統籌組織移交給市、區相關維護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建立雙向告知工作機制。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當向市城管局提交項目基本情況告知書;市城管局應告知建設單位移交接管要求及維護管理單位。
建設單位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開工前技術交底、涉及使用功能的設計變更、竣工驗收時,應邀請維護管理單位參與提出書面意見,建設單位須出具是否采納的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移交程序
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城管局提出維護管理移交申請并附相關資料,經審查合格后,由市城管局組織召開會議,按程序辦理維護管理移交手續。如竣工驗收合格后1年內未移交,經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合格后再移交。
因特殊情況無法移交的項目,不存在安全隱患且滿足設計使用功能,經建設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取分項、甩項、容缺等形式移交。
第十九條道路改建、擴建、大中修等提質改造項目在施工前,建設單位應與維護管理單位簽訂臨時維護管理協議,竣工驗收后再辦理維護管理移交手續。未移交項目的維護管理責任仍由建設單位承擔。
不涉及新增維護設施量的提質改造項目(涉及市級維護設施的除外)可由屬地區城管局組織移交,并報市城管局備案。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質量保修制度。完成維護管理移交的項目質量保修期內日常維護管理由維護管理單位負責,如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組織進行維修整改;如發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由維護管理單位實施應急搶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中應約定施工保修養護期,一般不少于1年。
質量保修期滿,由維護管理單位將質保責任履行情況通報建設單位;質保責任履行嚴重不到位的,通報至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督查督辦。
第二十一條城區獨立運行的大型雨水泵站、雨水調蓄池由市排水事務中心負責維護管理,污水泵站、污水調蓄池由市水業集團負責維護管理,隧道排水泵站由市橋梁隧道事務中心負責維護管理,其他排水泵站及相關排水設施由轄區人民政府明確維護管理單位。
市級投資建設的亮化設施,應報市人民政府明確維護管理單位及經費。區級投資建設的亮化設施,由轄區人民政府明確維護管理單位;業主自建亮化設施自行負責維護管理,并接受轄區人民政府監管。
主次干道兩廂建筑前區、建筑物立面提質改造設施,有業主單位的由業主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屬地區城管局負責監管;無業主單位的,由轄區人民政府明確維護管理單位。
社會單位根據政府要求代建的項目可參照本辦法辦理維護管理移交。
第二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驗收移交過程中各參建單位責任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應將維護管理移交工作納入工程項目考核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城管局負責建設維護管理移交系統,市城市維護質量監督中心負責系統日常運維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附屬設施應嚴格落實“三同時”制度,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放開交通。通車時間應提前3個工作日通報至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公安交警部門,并同步在相關公眾媒體進行公布。
第二十五條?消防站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消防部門提出維護管理移交申請,并在移交使用后半年內完成消防站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屬和檔案移交(包含消防站工程建設、權屬、使用管理檔案)。
第三章社會事業類項目移交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的黨政機關及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醫院、學校、政法、軍產除外)辦公用房、業務技術用房等社會事業類項目維護管理和項目建設相應土地使用權的移交工作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組織進行。項目完成竣工結算及驗收后,建設單位須在規定時間內將資產權證辦理至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并及時辦理相關產權及資料的移交手續。
第二十七條市區范圍內的教育基礎設施類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在市教育局統籌指導下,按照屬地管理和層級管理原則,明確產權移交給市、區相關維護管理單位。
第二十八條市衛生健康委直屬公立醫院的非自建類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需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建設單位向市衛生健康委提出維護管理移交申請,市衛生健康委組織資產使用單位簽訂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四章政法基礎設施類項目移交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建設政法基礎設施類項目辦理財務決算后,按照市財政相關制度入賬登記在市公安局機關資產賬內,并按照市財政相關制度進行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維護管理分工如下:
(一)由市級財政投資的市公安局機關及各支隊的建設項目由市公安局統一組織維護管理。
(二)由區縣(市)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由區縣(市)公安部門自行組織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市司法局系統戒毒場所辦公用房和業務技術用房及其范圍內圍墻、道路、園林綠化等設施,在市司法局組織下,將產權和項目維護管理移交給市機關事務局。
第三十一條移交程序
建設單位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安、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維護管理移交申請并附相關資料,明確產權后,由相關單位維護管理。
第五章公路航運類項目移交
第三十二條普通國省道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在市交通運輸局監督管理下,由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統一組織實施,根據建成道路類別(普通公路或市政道路),明確產權分別移交給公路管理機構或屬地相關市政維護管理單位;農村公路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在市交通運輸局監督管理下,由各區縣(市)交通運輸局統一組織實施,按“縣道縣管、鄉村道路鄉村管”的原則明確維護管理責任主體,明確產權移交給公路管理機構或屬地相關維護管理單位。
第三十三條新增高速公路互通等項目按照湖南省路外穿(跨)越、改建運營高速公路工程修建的相關規定執行,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維護管理移交工作的協調。
第三十四條普通國省道移交、接養標準及程序嚴格按照湖南省普通國省干線公路接養與移交相關規定執行;農村公路管養標準及程序由各區縣(市)交通運輸局組織擬定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相關規定,港口碼頭、航道、錨地維護管理按照“誰建設、誰經營、誰維護”的原則,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經營(使用)主體負責維護管理。
港口碼頭所有權、經營(使用)主體發生變化,維護管理由新的經營(使用)主體單位負責,且需同時辦理岸線使用權登記變更。
第六章農林水利類項目移交
第三十六條按照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財政資金補助的農業、林業項目由市財政局、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過程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維護管理由項目業主單位自行實施。
第三十七條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移交給相應維護管理單位,維護管理單位不明確或有爭議的,按照屬地原則移交給工程屬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條水利工程維護管理移交程序及相關要求按照市水利局制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移交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立項審批、竣工圖、重大設計變更批復、試驗檢測資料等,具體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移交實施細則為準。
第四十一條對移交過程中需協調的具體問題,經建設單位或維護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移交主體單位協調處理。
第四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責任劃分
移交手續辦結前,日常維護管理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移交手續辦結后,日常維護管理由相關行業維護管理單位負責。
(二)因維護管理不到位產生的質量問題,由維護管理單位負責。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門要保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位。維護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如下:
(一)市政基礎設施類
1.移交后由市直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市政基礎設施,其維護管理經費由市級財政保障,其他設施的維護管理經費按照市級相關文件執行。
2.已投入使用多年未移交的項目,其非工程質量缺陷問題,可由維護管理單位負責整改修復,費用按照“一事一議”原則處理。
(二)社會事業類
1.社會事業類項目移交后,處于質保期內的維護維修經費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2.超過質保期的,由市財政每年按資產賬面原值1%的比例,增加市機關事務局的非經營性資產維修費,用于資產使用的正常維護維修。
3.對需進行結構改造、加固以排除較大安全隱患的,其維修費用按照“一事一議”原則處理。
4.教育基礎設施類項目維護管理經費由相應市、區縣(市)財政足額保障。
(三)政法基礎設施類
1.市公安局組織維護管理的項目,其維護管理經費在市公安部門預算中列支。由區縣(市)公安部門組織維護管理的項目,其維護管理經費由區縣(市)財政保障。
2.戒毒場所的政法基礎設施類項目,其維護管理經費由市級財政保障。
3.對已投入使用未移交的項目,非工程質量缺陷的相關問題,由建設責任主體單位負責整改修復。
(四)公路航運類:除省級補助外,市、區縣(市)財政應合理劃分既有及新增公路管養費用支出,足額保障公路管養經費撥付到位。具體財政投入政策按相關文件執行。
(五)農林水利類:水利工程移交后需增加運行管理人員和經費的,改建、擴建、加固的水利工程由原運行管理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解決。新建水利工程運行管理人員和經費由工程所屬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解決。
第四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手續辦結后,由負責組織召開維護管理移交會議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制發會議紀要。
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移交未移交、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接收未接收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相關責任人責任,因拖延移交工作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湖南湘江新區范圍內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維護管理移交由湖南湘江新區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執行。
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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