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中國銀保監會湖南監管局關于印發《湖南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湖南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市州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直管支行,各銀保監分局,各國有商業銀行省分行,省農信聯社,中信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浦發銀行、民生銀行、廣發銀行長沙分行,華融湘江銀行、長沙銀行:
現將《湖南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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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中國銀保監會?湖南監管局
2021年9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統計信息中心)
湖南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社會保障卡的發行、應用和管理,提高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障卡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規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合作銀行(以下簡稱經辦責任銀行),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加載金融功能,面向社會公眾發行,主要應用于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基本憑證。
社會保障卡包括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電子社會保障卡是社會保障卡的線上形式,與實體社會保障卡一一對應、功能相通。
第三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的申領、激活、掛失、解掛、補領、換領、使用、注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服務對象在辦理社會保障卡相關業務時,須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等有效身份證件(以下簡稱有效身份證件)。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員以及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由監護人或者其他代理人辦理社會保障卡業務。辦理時,除提交被監護人或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還需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合法代理關系證明。
第五條 社會保障卡采用全國統一的卡面樣式,正面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字樣,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持卡人相片、發卡機構和經辦責任銀行標識等信息。
持有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姓名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規定的符號表示。其他人員姓名采用與有效身份證件登記一致的漢字或者字母表示。
社會保障號碼具有唯一性。持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中國公民,社會保障號碼采用公民身份號碼。沒有居民身份證的港澳臺人員、華僑以及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按照全國統一規則編制。
第六條 社會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為十年。
第七條 社會保障卡管理遵循統一標準、一人一卡、一卡多用、全國通用、便捷安全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管理服務機構
第八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管理全省社會保障卡發行、應用和服務工作。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發行、應用和服務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技術管理等有關事務。
第九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中國銀保監會湖南監管局按照職責權限,對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進行管理、服務和監督。
第十條 經辦責任銀行負責對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進行管理和服務,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做好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申領
第十一條我省戶籍人員,以及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或就業的國(境)外、省外人員(以下簡稱申領人),可以自主選擇我省經辦責任銀行網點申領社會保障卡。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申領發放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線下申領。申領人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經辦責任銀行網點現場采集信息,即時制、領卡。
(二)線上申領。申領人通過線上渠道提交個人制卡信息后,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選定的經辦責任銀行網點領卡;跨省異地人員可由申領人選定的經辦責任銀行網點提供郵寄服務。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社會保障卡設有社會保障應用密碼和銀行賬戶密碼。
第十四條 持卡人領卡后應當及時修改社會保障應用初始密碼。持卡人可在各級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經辦責任銀行網點辦理社會保障應用密碼修改。
社會保障應用密碼遺忘或者連續六次輸入錯誤造成鎖卡的,持卡人可以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到各級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進行密碼重置或者解鎖。
第十五條 銀行賬戶密碼的管理,嚴格遵循銀行賬戶的相關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銀行賬戶激活的有關規定。線下申領,持卡人應當現場激活銀行賬戶;通過線上申領郵寄到人的,持卡人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到經辦責任銀行網點辦理銀行賬戶激活手續。
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確實無法到現場辦理業務的,經辦責任銀行網點應當提供上門服務,辦理銀行賬戶激活手續。
第十六條持外省社會保障卡人員可在我省各級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辦理社會保障應用密碼修改、重置或者解鎖業務,各級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不得拒絕受理。
第十七條 使用社會保障卡時,應當通過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員基礎信息庫、全國社會保障卡服務平臺聯網進行卡有效性驗證,確保社會保障卡應用狀態正常。
第十八條 除依法對持卡人采取強制措施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扣押社會保障卡。
第五章功能與應用
第十九條社會保障卡具有政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金融服務功能。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功能。
1.作為身份憑證辦理各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享受各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
2.自助查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權益信息;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各類個人繳費和待遇領取。
(二)醫療健康功能。
1.跨省異地就醫持社會保障卡直接結算;
2.就醫服務身份識別;
3.查詢電子病歷和電子健康檔案等居民健康信息。
(三)金融服務功能。
1.繳納公用事業費用和行政罰款;
2.存取款、轉賬、代收代付等金融業務。
(四)其他政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功能。
1.作為身份憑證辦理各類政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業務;
2.自助查詢政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信息;
3.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發放。
(五)居民服務“一卡通”功能。
1.交通出行服務;
2.旅游觀光服務;
3.文化體驗服務。
第二十條建立以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的“一卡通”管理服務平臺,實現身份認證、資金發放監管、支付結算、就醫服務、業務查詢、電子簽章等功能,為各部門輸出“一卡通”服務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全業務、全流程、全人群用卡,各類待遇和補貼資金全部進卡發放。支持其它各類資金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
第二十二條 政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卡加載交通出行、旅游觀光、文化體驗等業務功能,逐步建立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的居民服務“一卡通”,提升民生服務效能。
第二十三條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發放待遇和補貼資金時,待遇發放部門必須嚴格按程序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且對社會保障卡進行一致性校驗,做到人卡相符。
第六章信息變更與查詢
第二十四條 持卡人的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相片等關鍵信息發生變化時,持卡人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到經辦責任銀行網點辦理關鍵信息變更。
第二十五條 持卡人的非關鍵信息發生變化時,持卡人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到經辦責任銀行網點辦理變更。非關鍵信息變更完成后,持卡人無需更換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六條持卡人可通過湖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智慧人社APP和智慧人社微信公眾號、咨詢電話12333、各級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經辦責任銀行網點等渠道,查詢社會保障卡基本信息和應用狀態。
第七章掛失與解掛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障卡丟失的,持卡人應當及時辦理掛失手續。社會保障卡掛失分為臨時掛失和正式掛失。持卡人可以先行辦理臨時掛失,再辦理正式掛失,也可以直接辦理正式掛失。
第二十八條持卡人可通過撥打銀行服務電話等方式辦理銀行賬戶臨時掛失,掛失有效期按銀行有關規定執行。持卡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經辦責任銀行網點辦理社會保障卡正式掛失手續。社會保障卡正式掛失手續應遵循經辦責任銀行的銀行卡正式掛失規定。
第二十九條 持卡人辦理掛失后,未辦理補卡前,找回本人社會保障卡的,持卡人可持社會保障卡到經辦責任銀行網點辦理社會保障卡解掛手續。已辦理正式掛失且完成補卡的,不能再辦理解掛手續。
第八章補卡與換卡
第三十條 持卡人辦理社會保障卡正式掛失手續后,可在經辦責任銀行網點辦理補卡。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障卡補領手續遵循經辦責任銀行的銀行卡補領規定。辦理補領手續后,原社會保障卡失效。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應當申請換領社會保障卡:
(一)社會保障卡已到有效使用期的;
(二)社會保障卡卡面污損、殘缺不能辨認的;
(三)社會保障卡不能在讀卡設備上正常讀寫的;
(四)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相片等卡面信息變更的;
(五)社會保障卡需要升級換代的;
(六)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持卡人換領社會保障卡時須交回原卡,經辦責任銀行網點負責回收并銷毀。
第三十四條 持卡人跨行辦理換卡須先到原經辦責任銀行網點注銷原社會保障卡,再選擇其他經辦責任銀行網點換卡。跨行換卡時,各經辦責任銀行網點不得拒絕受理。
第九章注銷
第三十五條因持卡人死亡、出國(境)定居等原因終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的,或者換領社會保障卡的,持卡人(或代理人)應當辦理社會保障卡注銷。
第三十六條建立死亡人員比對共享機制,業務經辦信息系統與社會保障卡信息系統互聯互通,通過業務協同,聯辦同步注銷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
第三十七條 因持卡人死亡,以及持卡人主動終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社會保障卡完成持卡人(或代理人)相關待遇發放后,終止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并及時向經辦責任銀行發出清戶通知,主動提醒持卡人(或代理人)應于一百八十日內,到相關經辦責任銀行網點辦理銀行賬戶注銷手續。逾期未注銷的,由經辦責任銀行網點暫停其銀行賬戶所有業務,直至持卡人(或代理人)辦理注銷。注銷銀行賬戶后的社會保障卡,由經辦責任銀行網點回收并銷毀。
第十章安全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相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獲取的持卡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非法處理相片、銀行賬戶等敏感個人信息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社會保障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或者買賣(出租)。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以及密碼,避免社會保障卡丟失、損壞等。因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個人信息泄露、經濟損失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條 出租、出借、出售、購買社會保障卡,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社會保障卡,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買賣社會保障卡,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社會保障卡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各級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機構、經辦責任銀行或者其他提供用卡服務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整改,或依法給予處分、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成品卡、半成品卡管理不當,造成卡片丟失、隨意發放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社會保障卡服務、在規定業務中拒絕使用社會保障卡的;
(三)提供用卡服務時,未按規定核實卡面信息與持卡人信息是否一致,造成持卡人權益侵害和經濟損失的;
(四)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因制作、發放社會保障卡而知悉的個人信息,侵害持卡人合法權益的;
(五)偽造、變造、買賣社會保障卡的。
第十一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的開戶、激活、掛失、解掛、注銷等,按照銀行賬戶相關管理規定辦理;社會保障卡加載的金融應用,按照銀行業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除本辦法有明確規定外,社會保障卡加載的政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應用,按照各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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